云南财经大学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健全学校风险防范机制,依法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教政法[2016]1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云办发[2015]33号)、《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规范学校法律顾问的聘任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律顾问是由学校聘请对学校涉及的法律事务和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专门处理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专业工作人员。法律顾问对学校独立负责。
第三条 学校法律事务部负责法律顾问的选聘及日常联络、协调与管理等工作,并具体执行学校法律顾问制度。
第二章 法律顾问的职责
第四条 法律顾问由学校聘任,按合同约定的职责和范围提供法律服务,主要参与以下法律事务:
(一)对重大事项、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进行合理性、合法性审查;
(二)对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办学行为以及合同签订等进行风险评估,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审查重大事项的相关法律文书;
(三)接受单位委托代理复议、诉讼、仲裁案件;
(四)参与应对突发事件、重大纠纷调解及对外谈判;
(五)提供日常法律咨询,代拟及出具相应法律文书;
(六)为防控各类法律纠纷,提出事前合理化建议及处置预案;
(七)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和实践活动;
(八)其他与学校相关的法律事务。
第三章 法律顾问的聘任与解聘
第五条 学校按照竞争择优原则向社会公开选聘法律顾问,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 团队聘任:通过同本地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本单位法制机构、当地律师事务所合作,组建法律顾问团队担任本校的法律顾问,承担本校法律顾问职责;
(二)个人聘任:通过聘请一位或多位法学专家、律师和其他法律专家担任本校的法律顾问,承担本校法律顾问职责。公开选聘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聘任本校及校外法制机构人员、其他法律专家担任法律顾问的,由学校确定推荐人选。
第六条 法律顾问应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四)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五)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六)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七)我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法律顾问的聘任程序:
(一)学校法律顾问实行三年一聘;
(二)学校发布招聘公告;
(三)由法律事务部组织校内有关部门或校内外法律专家对应聘人员、应聘机构及其指派的人员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由学校发文聘任;
(四)学校与法律顾问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方式以及违约责任。法律顾问聘用经费及工作经费从学校法律事务经费中列支;
(五)法律顾问在聘期内违反聘任合同规定,学校可予解聘;
(六)法律顾问在聘期内申请离任的,需报学校批准。
第四章 法律顾问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建议;
(二)根据履职需要,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
(三)根据履职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
(四)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取得工作报酬和待遇;
(五)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必须的其他工作条件;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与本校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法律顾问承担以下义务:
(一)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单位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工作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我校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发表、散布有损我校声誉的言论;
(六)法律顾问与所承办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及与本校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