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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教职工周转住房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gzc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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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教职工周转住房管理办法

(修订)

 

为规范学校周转住房管理,促进周转住房合理、有序流转,提高周转住房使用效益,发挥周转住房对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保障作用,根据国家和云南省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周转住房,是学校为无房教职工解决临时住房困难而提供的具有过渡性质的住房,产权属学校所有,包括产权属学校的所有住房、公寓、教职工集体宿舍以及学校指定作为周转房用途的房源。

第二条 在学校周转房源允许的前提下,学校按照自愿、有期限、契约化和有偿使用的原则,为确需解决临时过渡住房的学校引进人才和新进无房教职工提供周转房使用服务。

第三条 学校公有周转住房属国有资产,产权归学校所有,所有用户只有使用权,不享有继承、赠予、买卖等所有人权益,且不得转租、转借他人,不得私自互换使用。

第四条 周转房有偿使用对象

(一)学校引进人才,按协议应由学校提供周转房者;

(二)因工作需要确需解决临时过渡住房的学校新进教职工;

(三)未承租、借用学校公房的在编在岗教职工;

(四)其他经领导小组同意的临时暂住人员。

第五条 随着学校住房条件的改善和周转房屋房源的逐步扩大,可适当放宽条件,允许其他教职工临时性使用校内周转房屋,以解决临时困难。

第六条 使用期限

(一)新进教职工使用周转房期限为三年。

(二)引进人才按相关协议确定使用期限,协议未明确使用期限的,其使用期限为三年。

(三)经学校同意的临时暂住人员使用期限视周转房存量情况而定,但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使用期满,因特殊情况确需继续使用的,由本人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可继续使用,但周转房继续使用不得超过两次,每次续使用期限为两年。

第七条  学校引进人才周转房使用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并凭其与学校签订的协议和人事处开具的周转房使用通知,到国有资产管理办理周转房使用手续。

(二)在房源允许的条件下,国有资产管理处安排周转房房号并与其签订《云南财经大学周转房有偿使用协议》。

(三)申请人到财务处缴纳使用保证金(3040平米住房2000元,4050平米住房2500元,50平米以上住房3000元,下同)

申请人凭缴纳的保证金收据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周转房使用入住手续。

第八条 新进教职工周转房使用程序

)教职工填写《云南财经大学周转房有偿使用申请表》,交所在单位审核后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在房源允许的条件下,安排周转房房号并与其签订《云南财经大学周转房有偿使用协议》。

(三)申请人到财务处缴纳周转房使用保证金。

申请人凭缴纳的保证金收据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周转房入住手续。

第九条 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安排学校周转房。如因工作关系等特殊情况确需安排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业务相关部门及分管校领导批示后,按学校新进教职工程序办理周转房使用手续。

第十条 周转房有偿使用费标准及收取

(一)基准使用费,参照学校周边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结合学校实际进行调整,并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上公布,2013年基准使用费为10//平米。首次使用期内周转房有偿使用费按基准周转房有偿使用费执行。

(二)经批准同意继续使用者,有偿使用费按基准周转房有偿使用费200%执行,第二次继续使用者有偿使用费按基准周转房有偿使用费300%执行;期满“应退未退”者除责令退房外,占用期间周转房有偿使用费按基准使用费300%执行。

(三)周转房有偿使用费按使用面积按月结算计收,不足一月的按实际租住天数收取(即实际周转房有偿使用费=月有偿使用费/30×实际天数),由财务处按月从使用人薪金中扣缴。

(四)无法从薪金中扣缴有偿使用费的,一律实行先预交有偿使用费(至少六个月),后使用周转房。

第十一条 在学校房源许可的情况下,因工作关系,校外单位和人员使用学校周转房,其周转房有偿使用费按基准使用费的200%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周转房使用对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使用学校房屋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并在本办法实施后二个月内,持原有合同及相应的入住证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使用期限计算的起始时间为原入住时间。凡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学校将按基准使用费标准的300%计收周转房使用费,直至收回周转住房。

第十三条 周转房有偿使用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偿使用费由财务处按月从计发给教职工的薪金中扣缴。有偿使用费收入的20%核拨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工作人员加班补助和房改房管工作经费;有偿使用费收入的40%提取公房维修基金,用于公房的维修维护。

第十四条 凡使用周转房的教职工必须严格履行周转房使用协议约定,如期足额交纳使用费、水电费和物业管理费,逾期未交的,学校有权终止周转房使用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周转住房只能用于本人及特定的直系亲属(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居住,不得转租、转借他人。不得改变周转房使用性质。凡经举报或其他有力证据证明承租人转租(借)他人或改变周转房使用性质的,学校有权收回住房,同时追究使用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使用周转房的教职工如需要对所使用的周转房进行装修,必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经审核同意,并缴纳装修保证金(1500元)后方可实施。装修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不得擅自拆除房屋的墙体、梁等承重部位;

不得改变卫生间、厨房的布局;

不得将水管网暗埋在墙或地板内;

一楼住户不得拆除阳台拦板、开门洞,占用公共绿地建小庭院。

装修产生的施工垃圾要由使用人自行清理干净,完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方可退还装修保证金。

第十七条 擅自对周转房装修的,学校解除周转房有偿使用协议。装修过程中,破坏房屋结构或造成室内设施损坏的,责令其按原样复原,并经国有资产管理处验收同意,否则,按复原费用的2倍进行处理,费用从其本人薪金或保证金中扣缴。破坏行为严重的,按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公有周转住房的装修,学校收回住房时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周转房使用期间室内设施【如门、窗、内墙面、顶棚面、分户电表、户内电气(包括灯管、开关、插座、电线路等)、分户水表、水表以内的水龙头、冲水阀等供水管网以及灶台、大便器和洗脸盆等】的日常维修维护由使用人负责。房屋公共部分及楼栋公共设施的维修,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按照学校维修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使用周转房的教职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人应在15日内无条件退还周转房。逾期不退房的,按照当年度有偿使用费标准的300%收缴周转房使用费:

(一) 租赁期满,未经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

(二) 调离学校的;

(三) 因公出国逾期未归的;

(四) 经批准自费出国(境)留学逾期未归、未经批准自费出国(境)留学的;

(五) 拒聘、辞职、自动离职的;

(六)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的;

(七) 开除、除名的;

(八) 拖欠使用费半年以上的;

(九) 学校认定应当退房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退房时,使用人应报停有线电视、电话和网络等,结清水电、煤气、物业费用,自觉腾空并清扫所使用周转房。经管理人员现场察看和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周转房退房手续。

第二十二条 退房时,周转住房用户须将已腾空的住房交学校。如交房时房屋已被他人控制,视同原住户未退房,学校按原住户有偿使用费标准的200%向原使用人收缴周转房使用费,直至房屋腾空验收合格为止。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将住房退还学校后,视作已将住房腾空,并已放弃房内所有遗弃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11日起施行,凡此前学校颁布的有关公房管理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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