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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7-10-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7〕9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部门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16〕131号)及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全校师生员工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联合开展科研活动,积极争取校外科研经费,拓宽科研经费来源渠道。
    第三条  凡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立项科研项目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通过承担纵向项目取得的经费。纵向项目指由国家、省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和省部级政府部门按计划公开发布,其经费来源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项目。
  (二)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通过承担横向项目取得的经费。横向项目是指由没有科研经费分配权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非计划性项目,包括根据合同提供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科技咨询、决策咨询、管理咨询等以及国际合作项目、境外(含港、澳、台)基金资助项目、国内民间基金资助项目。
  (三) 学校立项科研项目经费是指承担云南财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取得的经费,以及纵向项目的配套经费。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各学院(部)、独立科研机构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整、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科学编制经费预算
    (一)课题负责人应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坚持勤俭节约,合理安排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所有课题必须编制预算,并按预算执行。如果预算需要调整,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研处批准后才能执行。
    (三)预算编制时,须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但必须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
  (四)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八条  纵向项目经费预算
  (一)纵向项目经费预算管理按照各级各类纵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二)根据国家和云南省相关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含数据库购置费、数据委托分析测试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印刷费/出版费、成果鉴定费等。
  2.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管理费及科研绩效支出。
  (三)课题负责人必须编制间接经费预算,否则不能使用间接经费。
    (四)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科目,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五)纵向项目预算按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安排,经费到账后,项目组提供预算批复,经审核后报财务处录入校内预算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六)项目执行中的经费预算调整按各级各类纵向项目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费一般不予调整。管理费提取按各级各类纵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5%计提,其中管理费中的50%纳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九条  横向项目经费预算
  (一)横向项目预算按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执行,在编制预算时不得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
  (二)横向项目设置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协作经费、设备购置费、管理费、绩效支出六项校内预算项目。
    1.人员经费包括项目研究支付的专家咨询费、讲座费和劳务费;
    2.业务经费包括项目研究支付的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印刷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会议费、课题研究中需使用的日常办公用品及耗材、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及税金;
    3.协作经费指按照合同(协议)支付协作研究单位的经费;
    4.设备购置费包括项目研究支付的设备购置费或租赁费;
    5.管理费指学校按有关规定提取的管理费,管理费按到账经费总额的5%计提,其中2.5%纳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总额不超过3万元。
    6.绩效支出是根据项目研究工作的绩效而安排的相关支出,比例不超过项目总经费扣除管理费后的10%。
   (三)横向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依据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按照上述六个项目编制预算。国家或学校有明确规定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设置预算项目比例。国家或学校无明确规定的项目,不设相关比例限制,依据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设置预算项目比例。
  (四)项目执行中的经费预算调整,在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后,报科研处审批,并将调整结果报财务处。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严格遵守上级和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审批、财务处审核的制度。所有支出必须在科研经费到帐并办妥相关手续(立项批复、项目任务书、合同书、预算编制、经费使用承诺书等材料齐全)后,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内容和间接费用比例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按相应资助办法管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内容和支出比例按合同(协议)规定执行;学校立项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内容和支出比例参照《云南省省级部门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16〕131号)执行。
  第十三条  科研业务费中的图书资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必要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专业软件,资料收集、整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文献检索等费用。
  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印刷费/出版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印刷和出版、推介等费用。
  第十四条  差旅费
    (一)科研业务差旅费指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按职务、职称级别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按附表1执行(学校配套经费除外)。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按附表2执行(学校配套经费除外)。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报销时需提供有效证明真实性的相关材料,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
    (四)对连续出差超过30天的,需所在单位、教务处、研究生部、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发放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否则各项出差费用只按票面金额报销。
  (五)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可按以下情况参照我校同类人员执行:
  1. 应邀来校开会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的交通费和住宿费,不再计发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等。
  2. 应邀来校交流、访问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在住宿费定额标准范围内凭票报销住宿费,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3. 应邀赴外地参加调研的,可参照我校同类人员标准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费
    (一)因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有关费用,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会期,规范会议费管理。
    (二)会议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场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三)会议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医药费等;国际会议可开支同声传译翻译费、同声传译设备租金费用。
  (四)会议的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参照有关会议标准,科研会议费开支的综合定额标准为650元/人·天,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
    (五)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400元/人·天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150元/人·天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
  第十六条  劳务费
  (一)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二)劳务费发放,一般以项目申请书或任务书为依据,对于科研项目立项后承担研究任务且按月或规律性发放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交增加人员情况说明,并报科研处、财务处备案后作为劳务费发放依据。其他情况须提供有效证明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三)项目负责人按任务合同严格控制劳务支出,劳务费必须由本人签收并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代领。
  第十七条  专家咨询费和讲座费
  (一)专家咨询费用于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二)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和科研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严格按预算控制支出。
  (三)专家咨询费发放,报销时须提供有效证明真实性的相关材料,涉及校外专家需提供所在单位、承担任务等相关信息。
  (四)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参照以下标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超过8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500元/人·次。
  (五)需要支付专家讲座费的,参照《云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14〕179号)标准执行(税后):
  1.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2.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3.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4.中级技术及以下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第十八条  绩效支出
  (一)绩效支出用于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充分发挥绩效激励作用、体现科研人员价值而安排的人员费用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发放。
  (二)绩效发放仅针对预算中核定有绩效支出的项目,发放金额按预算执行。
  (三)绩效发放以申请书或任务书中项目组成员名单为依据,项目组成员有变动(增加或减少),须提交项目组成员变动情况(经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科研处、财务处备案。
  (四)绩效发放须建立在科研工作绩效考核基础上,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参与研究工作的科研人员对项目的实际贡献确定分配方案,报财务处审核批准后支付。
  (五)纵向项目的绩效发放按经费到账方式采取不同的发放方式。
  科研经费一次全部到位的,经费入账时按绩效支出总额50%发放,剩余部分通过结题验收方可发放。
  科研经费按年度或批次到位的,经费入账时按绩效支出总额30%提取;通过中期检查可发放至绩效支出总额的60%(入账经费不到60%的按到位经费比例发放),未通过中期检查的不再发放绩效支出;剩余部分通过结题验收后发放,其中,无中期检查项目按70%、通过中期检查项目按实际剩余发放。
  (六)横向项目的绩效发放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
  第十九条  差旅费、会议费原则上采用“公务卡”或非现金方式结算,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科研绩效等支出的发放方式为直接发放到个人的银行卡中,一般不支付现金。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  科研设备、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必须执行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形成的固定资产或存货按学校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协作经费的支付必须以原合作(外协)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协作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四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使用严格执行经费审批和财务报销审核制度,科研项目负责人对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和有效性负主要责任。所有原始凭证(单据)必须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报销票据的粘贴和报销表格的填写必须符合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允许报销的票据:时间上为项目立项后至结题前取得的合法正规票据,课题在发生费用时应及时报销,原则上当年发生的费用当年报销,如遇特殊原因可适当延期到次年。主体和用途上为项目研究开支,具体开支内容要与预算安排相符,要满足“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田野调查过程中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提供的依据、票据充分,能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经费中不允许开支礼品、烟酒和娱乐消费,餐费按学校餐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经费决算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完成结题验收后必须进行财务决算,结题时由项目负责人对照预算按实际支出情况填报项目经费决算表,财务处核实无误后签署意见。项目负责人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因某种原因要求终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或项目组由于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终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科研处报告,财务处接到通知后停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并按相关规定办理经费决算。
  第二十八条  结余经费管理
    (一)纵向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交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负责人可以在结余资金额度内,向学校申请相关科研经费。结余资金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科研处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做为学校立项科研项目继续建设,经费支出内容和比例参照《云南省省级部门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16〕131号)执行。
    (二)横向项目通过评审验收后,以合理的经费预算执行情况为依据,结余经费的10%转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80%可以作为课题组的奖励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课题组成员贡献的大小确定奖励发放范围和标准后发放,另外的10%可以一次性结转入在研项目中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票据管理
  (一)根据项目经费来源和性质,开具《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增值税发票,涉税项目按适用税率计税。
  (二)对来源于企业的项目经费和协作经费开具增值税发票,按规定税率缴纳增值税;经省科技厅认定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的按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

第六章  监督和处罚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一)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科研和财务的副校长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全面监管责任。
  (二)学校、各学院(部)和独立科研机构是科研经费的基层管理单位,对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三)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五)监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内部审计,按项目管理要求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出具经费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三十一条  科研处、财务处、监审处、各学院(部)、独立科研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应各尽其责,紧密配合,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实现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逐步形成良好的校内监督长效机制,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工作。当项目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进行检查或审计时,各部门和项目组须积极配合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科研工作顺利进行,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动。如遇工作调动、出国(半年以上)等特殊情况,不能从事科目管理工作的项目负责人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到科研处办理科研项目委托代管或终止手续,科研处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变更项目负责人,必要时还需上报项目计划下达部门审批,上述情况未办理代管手续的,财务处将暂停其项目经费的使用。项目负责人不得无故中止项目研究工作,项目下达部门决定中止的项目,其剩余经费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意见办理。
  第三十三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停止或终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
  (一)不履行项目合同、违规违纪操作、经费使用不当。
  (二)研究计划执行不力、导致难以取得预期研究成果。
  (三)对学校以及项目立项单位组织的研究进度检查评估不配合或不报送《项目进展报告》。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未将科研经费存(汇)入学校财务处指定银行账户的,学校将按私设“小金库”问题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出现的违反国家和学校财经纪律及科研项目管理规定的其它问题,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现行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中有关经费管理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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