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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10-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和《云南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14〕2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宾接待是指因访问交流、工作会晤和合作洽谈而安排的外宾公务接待,以及因教学科研、教育国际化等任务需要而安排的外宾业务接待。
  本办法所称的外宾,是指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籍人士。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群部门、行政部门、教学部门、科研部门、教辅部门及后勤部门等(以下统称校属各单位)的外宾接待。校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参照执行。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外宾接待应纳入学校年度外事活动计划中,原则上未纳入的不予报销外宾接待费。上级主管部门临时安排的外宾接待、学校临时性重大外宾接待等特殊情况须报分管外事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予报销。
  第五条  校属各单位应在接待外宾前编制外宾接待费支出预算,明确资金来源,在本单位相关项目经费预算额度内安排外宾接待,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并填写《云南财经大学外宾来访接待审批表》(详见附件1)报学校相关单位审批。如遇特殊情况还需专项报批的,应填写《云南财经大学外宾来访接待特殊情况审批表》(详见附件2)。
  第六条  校级外宾接待经费(包括接待费和陪同人员经费,下同)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承担,校属各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由本单位承担。
  第七条  对应邀来访的外宾,根据互惠对等原则及合作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合作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超出规定天数的费用一律由外宾自理。
  根据合作交流协议,凡外宾来校期间发生的本办法规定的五项费用全部由学校接待部门承担的,即为全部招待;外宾来校期间发生的本办法规定的五项费用中的部分费用由学校接待部门承担的,即为部分接待;外宾来校期间发生所有费用均由外宾自己全部承担的,即为外宾自理。
  第八条  因教学、科研、教育国际化等任务需要应邀来校的外宾业务接待,接待天数根据实际任务需要确定,可以不受5天的限制。
  第九条  校属各单位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转嫁费用。
  第十条  外宾接待不得组织与学校教学、科研无关的活动,诸如参观游览、到经营性娱乐场所、安排专场文艺演出等。
  
第三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十一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送礼品费等。
  第十二条  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公务接待原则上不负担住宿费;外宾业务接待需安排住宿的,由邀请单位负责。外宾住宿一般安排在学校内,若学校不具备所需住宿条件的,可安排到校外符合条件的宾馆。
  (二)外宾住房标准:副部级及以上外宾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厅局级、校级(含正副校级,下同)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和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副部级及以上外宾可安排套间,厅局级、校级和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或同等价位的单间。
  (三)外宾接待归口管理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政府采购要求与符合条件的宾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争取优惠价格。 
  第十三条  日常伙食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副部级及以上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厅局级、校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
  第十四条  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原则上安排在校内就餐,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二)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副部级及以上人员的宴会,每人每次400元,厅局级、校级及以下人员的宴会,每人每次300元,参加宴会的人员级别以被宴请的外宾级别确定。学校参加人员按每人次300元确定。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学校已经安排宴请的,校属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再安排。
  (三)外宾来访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
  第十五条  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除外专、外教、人才引进等专项经费中有明确预算外,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校旅费。确需报销国际旅费的,只能报销飞机经济舱旅费。
  (二)外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根据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士或大巴士。在符合礼仪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三)确需安排外宾到省内州(市)、县(市、区)考察时,经分管外事的校领导批准,可按级别乘坐相应等级标准交通工具。副部级及以上外宾可乘坐飞机头等舱或商务舱、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高级软卧),校级、其他人员可乘坐飞机经济舱、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
  (四)外宾途中伙食费按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接待外宾原则上不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在《云南财经大学外宾来访接待审批表》中列明,经批准后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云南或学校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一般仅为外方团长,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一次,校属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对于多次来访的外宾,一般不再赠送礼品。
  (三)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部级的,每人次礼品不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厅局级、校级领导的,每人次礼品不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有云南民族特色或学校特色的小纪念品。
  (四)对访问我校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部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外宾来访期间发生的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和赠礼等五项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包括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均由外宾自理。
  
第四章 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陪同人员应当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控制。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按1:2以内安排。
  第十九条  陪同外宾赴外地考察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学校国内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陪同人员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经接待单位领导、国际合作交流处领导批准,可按对应外宾接待标准据实报销。
  第二十条  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外宾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用餐的,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领取误餐补助。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早餐20元、午餐40元、晚餐40元。
  
第五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外宾接待费的支付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真实、合法的报销凭证(原件),包括合法票据、刷卡小票、合同或协议、外宾来访接待审批表等凭据。报销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报销。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校级及校属各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的预算、决算应按规定在单位内部及时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应加强对外宾接待的管理,财务处应加强对外宾接待经费使用的审核,监审处应加强外宾接待经费使用及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擅自接待、宴请外宾的;
  (二)不按计划报批、执行外宾接待,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四)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费用的;
  (五)虚列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六)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七)造成浪费及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香港、澳门、台湾籍人士,以及部分长期在国外机构、部门工作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外来宾的接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校属各单位承办国际会议的外宾接待费按照国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纳入外国专家专项的业务接待,按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香港澳门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按《云南财经大学香港与内地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经费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视具体情况报国际合作交流处批准后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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