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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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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成人高校、普通高校函授、夜大学:

为了保证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加强对成人高等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我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云南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成教处。

 

附件:云南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云南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云南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一、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人高等学校的管理,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切实保证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教委备案的省、市()属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以及由省教委验印的部属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二、入学与学籍

   

第三条 按国家教委、省教委关于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才能取得高等学校学生学籍。

    第四条 被录取的新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问内,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正式取得学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事先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天,请假逾期不注册者或无故超过两周不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已注册有正当理由不能就读者,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经学校同意后,报省教委备案,凭此证明,三年内可免试入原专业或同层次相近专业学习。各校应于十月底前将新生名册报省教委备案。

    在籍学生每学期开学前,必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办理注册手续。因故本人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请假,也可委托他人或用信函办理注册手续,无故逾期两周末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颁发学生证,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档案、学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及操行评定、奖励或处分材料等。学生在校期间,学籍档案由学校管理;毕业或结业离校,交所在单位归档。

 

三、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六条 成人高等学校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

操行方面,按刘大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要求,每学年考核一次。

    学业方面,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要求,以考试或考查的方式考核学生的实际学识和技能水平。

    第七条 操行考核,应对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综合评定。操行成绩一般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和考试、考查。跨学期的课程,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成绩。

第九条 每学期的考试课程不得少于三门,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一般占百分之八十;平时成绩占百分之二十。省教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教学质量抽查考试,抽考课程的成绩,以抽考的卷面分数为准,抽考办法另行制定。

    考查课成绩应根据本门课程的性质与要求综合评定,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记载。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初补考一次。其补考成绩应注明“补考”字样,补考仍不及格者,可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

    第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查),考前经学校批准,可以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考查)

    (1) 缺听该门课程学时,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计划的三分之一者;

    (2) 函授生无故不参加面授(实践环节)者:

    (3) 缺交作业、实验报告其中有一项达到百分之二十者。

    被取消考试(考查)资格的学生,该门课程以不及格论处,只能参加补考。

    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其成绩按零分记载,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一条 学生考试舞弊,成绩作零分处理,并在档案中予以记载,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本科生取消学位授予资格,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认识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前取得其他经国家教委批准的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同层次、同专业单科合格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申请免修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证明和考试成绩。免修课程应由学校进行必要的考核,考核合格后其成绩按原考试成绩记载。

    免修课程总数不得超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三条 原本校函授、夜大退学的学生、肄业生、结业生重新考入本校者。对于原在本校已学

过、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免修。不受第十二条规定的限制。成绩按原考试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本校坚持学习时,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允许到异地成人高校或普通高校的函授或夜大学借读。其成绩由借读学校评定,并出具证明,同州将试卷转到在籍学校归入学生档案。

 

四、升级、留级、休学、复学、退学、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符合升级条件者,予以升级。

    第十六条 学生在一个学匀:内经补考后有三门以上(含三门1或并学年累计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不及格者,有后续专业的,应予留级;无后续专业的,可保留学籍一年,其后仍无相近专业者,应予退学。经学生嘻『请,学校同意,也可随班跟读,学习期满,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1、因病经县以上医院证明,需较长时间停课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因公经单位证明,需较长时间脱离学习者;

    3、因特殊原因,本人中请,学校同意休学者。

    凡学生申请休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批准,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后,可保留三年学籍。

    第十八条 休学学生复学,应于开学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编入原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休学超过三年仍不能复学者、按退学处理。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其以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方能批准复学。

    第十九条 成人高等学校的学生一般不得转学或跨科类转专业,对有特殊情况确需转学或转专业者必需经过批准,专科起点本科不允许转专业。按下列方法办理手续:

    学生转校时需填写《云南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转学申请表》,报省教委审批。

    学生校内转专业时需填写《云南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内学生学籍变动备案表》,报省教委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学生在校期间操行不合格者;

    2、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本人自愿退学者;

    3、补考后累计仍有四门课程不及格者;

红河学院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4、旷课时数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数百分之三十者;

    5、函授生一学年不参加面授者;

    6、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应作退学处理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包括保留学籍、休学、留级时问)在所学专业学制的基础上延长三年。

五、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二条 成人高等学校的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上课、考试、实习、实验、设计等必须参加的教学环节和学校规定的其它集体活动,均实行考勤,区l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按旷课论处。

六、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成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政治思想品德、班级和党团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学习成绩优良,可授予“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予以表彰或奖励。在学习成绩或班级工作某一方面突出者,可给予单项奖励。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学校纪律或有不良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由学校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其中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应报省教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者;

    2、留校察看期满无明显转好者;

    3、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均记人本人档案,并及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

 

七、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习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操行和学业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省教委验印的毕业证书。学生毕业证书遗失要求补发的,须经本人申请,学校写报告并在省一级报纸刊登证书遗失申明后,方可补发。

    学生学习期间转学或校内学籍变动不履行审批备案手续者,毕业时不予验印。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学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在校期间经补考仍有课程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两年内重修有关课程以后,可申请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全部及格者,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其换发毕业证书的时间为毕业时间。

第三十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满一年以上的退学者所学课程及格,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注明学习年限和已结业学科的成绩。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习证明。

 

八、 学位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文件精神,成人高等学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本人申请,按各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执行。没有学位授予权的成人高校,可向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申办。

 

九、附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我省原颁发的《云南省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学籍管理补充规定》、《云南省普通高校函授、夜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云南省成人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停止执行。各校应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拟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云南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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