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与数学学院“三育人”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3-07-30
根据《云南财贸学院“三育人”工作条例》(院党办发[2004]18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院成立“统计与数学学院‘三育人’工作领导小组”,由7人组成,党委书记任组长,院长和副院长任副组长,分工会主要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教师党支部书记为成员。日常工作由分工会负责。
第二条 学院“三育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三育人”工作实施计划,研究并落实学校有关精神,组织开展“三育人”工作,检查、总结、评比本单位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第三条 学院“三育人”工作的实施主体是我院在编、在职的教师和专职管理人员。
第四条 “三育人”工作实施对象主要是我院在校学生。
第五条 “三育人”工作以师德建设为核心。教师、管理人员要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发扬爱岗尽职、乐于奉献的敬业精神,把德育教育贯穿于教育、管理等工作的各个方面。努力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
第六条 教师是教书育人的主体,教师必须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文明修养、治学态度等方面严以律己,为人师表。做好学生的表率。要努力建设新型的师生关系,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和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
第七条 班主任是“三育人”工作实施的关键,班主任要认真履行职责,深入到学生当中,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关心学生的生活和学习情况,经常对学生进行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校风校纪教育,特别要引导学生充分、科学、合理的使用课余时间。
第八条 指导教师作为学生专业学习的辅导员,在指导学生刻苦学习专业理论的同时,更应该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要主动热情地关心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
第九条 管理人员要以科学的管理和文明的风尚,积极开展管理育人工作,紧紧围绕学校的培养目标,不断完善管理方式,探索新形势下学生工作的有效形式,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条 教师、管理等所有人员从事教学、管理工作时要主动根据本职工作的特点,自觉地将服务与育人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探索新的教学和管理方法和手段,全面提高培养人才的素质。
第十一条 结合教学单位实际,学院将对全体教师、管理人员的“三育人”工作与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相结合,每年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公示,并计入本人业务档案。
第十二条 对在“三育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师、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表彰,并推荐参加学校组织的先进评选,学院对受到表彰的教师、管理人员给予精神奖励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对违反学校有关规定,不能按照“三育人”工作条例完成有关工作的人员给予批评;对考核不合格人员,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由学院“三育人”工作领导小组解释。
第一条 学院成立“统计与数学学院‘三育人’工作领导小组”,由7人组成,党委书记任组长,院长和副院长任副组长,分工会主要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教师党支部书记为成员。日常工作由分工会负责。
第二条 学院“三育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三育人”工作实施计划,研究并落实学校有关精神,组织开展“三育人”工作,检查、总结、评比本单位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第三条 学院“三育人”工作的实施主体是我院在编、在职的教师和专职管理人员。
第四条 “三育人”工作实施对象主要是我院在校学生。
第五条 “三育人”工作以师德建设为核心。教师、管理人员要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发扬爱岗尽职、乐于奉献的敬业精神,把德育教育贯穿于教育、管理等工作的各个方面。努力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
第六条 教师是教书育人的主体,教师必须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文明修养、治学态度等方面严以律己,为人师表。做好学生的表率。要努力建设新型的师生关系,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和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
第七条 班主任是“三育人”工作实施的关键,班主任要认真履行职责,深入到学生当中,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关心学生的生活和学习情况,经常对学生进行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校风校纪教育,特别要引导学生充分、科学、合理的使用课余时间。
第八条 指导教师作为学生专业学习的辅导员,在指导学生刻苦学习专业理论的同时,更应该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要主动热情地关心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
第九条 管理人员要以科学的管理和文明的风尚,积极开展管理育人工作,紧紧围绕学校的培养目标,不断完善管理方式,探索新形势下学生工作的有效形式,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条 教师、管理等所有人员从事教学、管理工作时要主动根据本职工作的特点,自觉地将服务与育人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探索新的教学和管理方法和手段,全面提高培养人才的素质。
第十一条 结合教学单位实际,学院将对全体教师、管理人员的“三育人”工作与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相结合,每年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公示,并计入本人业务档案。
第十二条 对在“三育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师、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表彰,并推荐参加学校组织的先进评选,学院对受到表彰的教师、管理人员给予精神奖励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对违反学校有关规定,不能按照“三育人”工作条例完成有关工作的人员给予批评;对考核不合格人员,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由学院“三育人”工作领导小组解释。
统计与数学学院党委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