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与数学学院调课、停课、代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7-30
为加强教学过程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保障我院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任课教师应保证按时足时授课,未经学校教务处批准,不得随意调课、停课,不得缩减授课时数,也不得以非教学实施计划安排的讨论课、自习课之名变相停课。私自调课、停课,按《云南财贸学院关于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条 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可以调、停课:
1、任课教师经批准因公外出(不超过6课时)
2、任课教师因病、因事临时请假(不超过6课时);
3、任课教师经批准参加校内外集体活动;
4、法定节假日由学校统一安排的调课。
第三条 除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发调课、停课通知外,其他学院及部门无权调课和停课。
第四条 任课教师调、停课,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任课教师本人填写《云南财贸学院调课、停课审批表》一式三联,经学院主管领导及所任课班级院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教务科批准,并到学院教务科办理相关手续。
2、任课教师所任课程班级为本学院的,由学院教学秘书通知上课学生;对非本院的教学班,由任课教师告知教学班所属院的教学秘书,再由教学秘书通知学生。
3、调、停课须提供相关证明,缺乏证明的调、停课一律不予批准。
第五条 严格控制任课教师的调、停课次数,原则上每学期每门课的调、停课次数不超过一次,各教研室每学期调、停课的总次数不超过8次。各教研室超过规定调课次数者,取消个人优秀教师的评选资格。
第六条 任课教师因事、因病不能办理调、停课手续,可由教学秘书代办;任课教师调、停课手续须提前一天办理,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理,须及时通知上课学生并告知教务处,事后补办手续。
第七条 任课教师因调、停课而未讲授的课时,必须及时安排补课,补课由任课教师按《云南财贸学院调课、停课审批表》确定时间、地点补课,教师应将补课时间、地点通知学生、教务科,并告知学校教务处。
第八条 未按要求补足学时的,扣减该任课教师的相应工作量及津贴,并视同教学责任事故处理。
第九条 任课教师因特殊原因需停课6学时以上(一门课)或两周内不能按课表按时授课,任课教师所在教研室应安排教师临时代替原任课教师授课,即代课。
第十条 代课教师由原任课教师推荐或教研室主任提名,经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因故超过一个月不能授课时,任课教师所在教研室要及时到教务处教务科办理教师变更手续,并通知学生。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任课教师应保证按时足时授课,未经学校教务处批准,不得随意调课、停课,不得缩减授课时数,也不得以非教学实施计划安排的讨论课、自习课之名变相停课。私自调课、停课,按《云南财贸学院关于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条 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可以调、停课:
1、任课教师经批准因公外出(不超过6课时)
2、任课教师因病、因事临时请假(不超过6课时);
3、任课教师经批准参加校内外集体活动;
4、法定节假日由学校统一安排的调课。
第三条 除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发调课、停课通知外,其他学院及部门无权调课和停课。
第四条 任课教师调、停课,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任课教师本人填写《云南财贸学院调课、停课审批表》一式三联,经学院主管领导及所任课班级院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教务科批准,并到学院教务科办理相关手续。
2、任课教师所任课程班级为本学院的,由学院教学秘书通知上课学生;对非本院的教学班,由任课教师告知教学班所属院的教学秘书,再由教学秘书通知学生。
3、调、停课须提供相关证明,缺乏证明的调、停课一律不予批准。
第五条 严格控制任课教师的调、停课次数,原则上每学期每门课的调、停课次数不超过一次,各教研室每学期调、停课的总次数不超过8次。各教研室超过规定调课次数者,取消个人优秀教师的评选资格。
第六条 任课教师因事、因病不能办理调、停课手续,可由教学秘书代办;任课教师调、停课手续须提前一天办理,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理,须及时通知上课学生并告知教务处,事后补办手续。
第七条 任课教师因调、停课而未讲授的课时,必须及时安排补课,补课由任课教师按《云南财贸学院调课、停课审批表》确定时间、地点补课,教师应将补课时间、地点通知学生、教务科,并告知学校教务处。
第八条 未按要求补足学时的,扣减该任课教师的相应工作量及津贴,并视同教学责任事故处理。
第九条 任课教师因特殊原因需停课6学时以上(一门课)或两周内不能按课表按时授课,任课教师所在教研室应安排教师临时代替原任课教师授课,即代课。
第十条 代课教师由原任课教师推荐或教研室主任提名,经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因故超过一个月不能授课时,任课教师所在教研室要及时到教务处教务科办理教师变更手续,并通知学生。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