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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校园安全严厉打击侵害校园师生人身财产安全违法犯罪的通告

2019-03-04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公安厅 作者:转载

学校,是立德树人的地方。校园安全事关千家万户、事关社会稳定,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基石。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总体国家安全观,忠实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有效维护云南省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等)的安全稳定,严厉打击扰乱校园公共秩序、侵害校园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保护校园和广大师生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依法严厉打击校园及周边黑恶势力。依法严厉打击校园及周边“校霸”“街霸”“村霸”“校园贷”“套路贷”、性侵害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

(一)凡是在校园及周边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争取宽大处理。

(二)对于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人员,将依法从严惩处。

(三)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坚决依法从严查处,不管涉及到任何人,都将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二、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依法保护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严厉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

(二)以驾车冲撞、持械砍杀等暴力手段故意杀害、伤害在校学生和教师,致使在校学生和教师死亡、重伤或者造成严重残疾的。

(三)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在校学生,以及奸淫幼女、在校学生情节恶劣,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幼女、儿童、在校未成年学生的。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实施强奸、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幼女、儿童、在校学生,或者具有其他严重后果、恶劣情形的。

(四)拐卖儿童、在校学生,具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行为之一,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拐骗儿童罪的。严厉打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儿童、在校学生的行为。

(五)盗窃、诈骗、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以及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抢夺涉及校园及在校学生公私财物的;入户抢劫、多次抢劫、携带使用凶器抢劫抢夺、抢劫抢夺金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查处。

(六)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佣未满十六周岁在校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涉嫌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

(七)其他侵害在校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依法严厉打击扰乱校园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校园内或校园周边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堵塞大门等“校闹”行为,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法予以带离驱散;对组织、煽动的首要分子,依法从严惩处。

(二)在校园内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或者利用热点问题、敏感事件聚众冲击校园,严重影响校园公共秩序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以及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刀具、器具进入校园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教师、学校管理人员或者非法限制教师、学校管理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编造虚假的校园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对造谣者、上网者、传播者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查处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义务、为网络违法犯罪提供支持帮助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其他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依法严厉打击校园欺凌违法犯罪。任何人对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殴打,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

(二)校外成年人、辍学人员、社会人员直接参与或者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的。

(三)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属于校园欺凌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对于实施欺凌行为、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依法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依法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开展教育矫治。

五、依法从严整治校园及周边突出治安问题:

公安机关依法指导、监督校园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校园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任何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借口为由忽视人身安全。公安机关依法加强校园周边地区治安、道路交通巡逻防范,严厉打击整治校园及周边“黄赌毒”“食药环”“盗抢拐”等突出违法犯罪以及车辆超员、超速、违法载人、非法改装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维护校园周边良好的治安、交通秩序。

全力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是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目标和愿望,必须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真诚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师生举报校园安全突出问题,公安机关将及时受理报警求助、依法查处举报问题,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公安厅

2019年 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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