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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源论坛】基于法社会学视角的高校辅导员工作有效性因素探析

2015-07-13 来源:《云南财经大学报》第355期 作者:高学敏

面对高达十万的高校辅导员队伍,如何开展有效甚至高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已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在研究高校辅导员工作有效性的问题上,人们比较常见的会从分析工作的方法论或者具体的方法,或者做功能分析,往往侧重于说明高校辅导员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实际活动的基本要求和运作条件的分析,这些要求大多以方法论的形态表现出来,表现得比较抽象和宏观;或者侧重于对高校辅导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具体工作方法的具体说明,这又显得太过微观和具体。在这二者的微观和宏观之间,缺乏一些必要的中观层面的中介环节,笔者试图通过法社会学的视角,从高校辅导员工作的运转机制来分析影响因素,并对改善高校辅导员工作有效性提出对策建议。

一、高校辅导员工作有效性的含义

从法社会学的角度而言,高校辅导员工作的有效性主要体现为一项管理要求或者制度规范是否或者说在多大程度上确实得到了实施,即它是否成为了学生们决定其行为方式和行为模式的原因。正如马克斯韦伯指出的那样,法规的效力取决于其被遵循的程度,人们主观上是否认同高校辅导员工作的有效性也取决于其工作的对象是否认同其价值和效力。

假设对“有效性”做一种工具性的理解时,直接的规范命令便成为决定人们如何行为的根本原因。然而,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不可能所有行为都通过命令即可获得遵循,而如果我们忽视这种无法有效实施的规范或者命令的话,那么整个高校辅导员工作的过程中,就会出现大量表层化的象征性规范和要求。人类颁布法律,并默认其会得到执行,然而,随着实践的推进,人们发现一部分法令不仅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还会产生大量的摩擦损失。同理,高校辅导员在处理大量的日常事务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时,也并非所有的“要求、“命令都一一得到有效的落实,而出现强制化、功利化的特征,所谓“有效”也被某种程度的“应付”所代替。

二、影响高校辅导员工作效力的因素

那么,是哪些因素成为影响高校辅导员工作开展的有效性的关键呢?在以往的分析中,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相对滞后、大学生的自身问题、实际运行存在的偏差、教育内容的偏差等方面都被列为影响工作效果的原因。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法律规范,就其表面而言,似乎是人们根据规制目标的需求而主观选择的产物,然而实际上,其运作有其内在的规定性,也必须遵循事物发展变化的内在规律性,或者说规范发生作用必须以事物变化发展的内在机理为依据,完全背离事物变化发展的内在激励的机制选择,任何设计制定精巧的法律规范依然不可能真正发生预期效应。依此,本文从以下三个因素作如下分析:

(一)因素一:作为规范制定者和执行者身份的辅导员及其高校本身的理念偏差

在高校中,一项命令、要求或者规范的执行者从辅导员遍及高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所有教师。在全员育人的环境中,作为规范制定者和执行者的高校辅导员及其高校无疑是影响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的影响因素之一。他们是运用教育资源、决定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教育实施者,也是决定教育资源能否合理配置的关键源头。

作为任何一项规范而言,首先应该以令人易懂的方式表达出来,并以合适的方式予以公布。这从理论上看,这一要求是无需讨论的,但实践却常常背道而驰。在高校的具体工作中,作为规范制定者的高校在制定和出台具体规范、规定或者文件时,往往并不能做到如同法律制定一般,具备精妙的法律技巧或周密的合法性论证,同时,作为执行者的高校辅导员也因为无法准确的理解其目标和内涵,而常常纠结于“情、理、法的平衡。比如,目前高校的公寓管理中大多都规定:“不得在宿舍中使用‘违规电器’”,否则将面临没收、通报批评、警告等轻重不一的处分。这里便存在两个问题:首先,什么是违规电器?这是从一般的法律法规中没有的概念,因此,在高校的公寓管理规定中就应该做出具体、明确和清晰易懂的规定并做出详尽解读;其次,如若使用,如何处理才合法,起码符合教育目标?然而,此类行为的禁绝,既不可能依靠公寓管理员阿姨的“唾沫战术”,或者玩“猫捉老鼠”游戏,更不应该依靠辅导员的所谓“强制执行”,如没收违规电器、取消一切推优入党、评奖、推免机会等方式,来获得期待中的效果。如此的高校辅导员工作,期间所表现出来的不仅是生硬、强权工作方式的不妥,更严重的是一种作为规范制定者身份的高校和作为执行者的高校辅导员对法治精神传播的缺失。

(二)因素二:作为规范和要求制定的行为价值偏差

规范本身的合法性及价值合理性应该是高校辅导员在作为规范执行者时能否有效开展的前提。

依然以“高校违规电器”管理事件为例,有学生认为自己所购置电器符合国家、行业的质量要求和标准,学校凭什么不准使用,学校公寓管理员有什么权利进入擅自进入宿舍实施没收?作为高校禁止使用所谓“违规电器”本身,所涉及的主要为两个方面:一是是否尊重了私人生活的权利?作为当代大学生,对于个人住宅有权受到尊重的意识是强烈的,宪法中也有规定,这几乎无需强调。二是是否存在尊重这项私人权利的附加条件?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就明确了附加条件的情况,即在考虑到社会整体利益的情况下,限制个人权利就有可能是正当的。作为中国目前的部分高校公寓电路负荷能力低下的现实状况下,为了防止超负荷用电可能导致的火灾等危害公共安全事件,限制全体学生宿舍用电方式成为保障公共安全的必要限制。当然,前提是这种限制是为了某种法定的社会整体利益,不仅是值得、有用或合理的,而且应该是与社会整体利益相称的。依此法理,作为个体的大学生而言,其拥有在宿舍安排自己生活并使用家用电器的权利,但个人权利、私人生活为了社会整体利益则可以部分的消减个人权利。

可见,规范本身是否能够制定合理并执行获得良好的效果,最关键的并不在于辅导员的检查监督,或者取消评优评奖的威胁。如果说规范和要求与大学生普遍认可的价值观、法律观相一致,而且也是以此为基础制定的,那么该规范和要求被自愿遵循的机会就很大。相反,如果规范和要求与大学生们的基本价值观相违背,又无法论证其规范或要求的自身合法性甚至合理性,那么就只能依靠强制手段得以实现。日常经验已经足以证明这一抽象表达的正确性。同理,学生们也更愿意遵循的是那些日常生活中符合常理的规则,而不是那些远离客观也远离情感的规定和要求。在校园中,这样的例子有很多,从日常的行为规范到具体工作要求,如假期能否留校、就业率是否达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限额等等,由此衍生出来了各式各样为了达到指标、要求的奇谭怪招。社会需要什么就抓什么,扮演着“消防队”、“万金油”的角色,而忽视了思想政治教育其前提依然是对人及人性提升的关注。这样缺乏循序渐进、层次递进性的教育引导工作,很容易致使思想政治教育步入误区。

(三)因素三:作为规范适用对象的大学生对思想政治教育的认识和评价偏差

作为规范的对象——人而言,究竟在什么前提下才会遵循规范或要求?社会心理学至少提出了五种因素:一是与自身的利益和目的相一致;二是担心违规或不遵从的行为会被发现或面临惩罚的恐惧感;三是对守法榜样和团体的学习或者顺应大势;四是对立法机构(或管理机构,如高校)权威和合法性的信赖;五是个人的道德信念和良心呼唤等。作为大学生这个群体而言,虽然存在其自身的特殊性,但以上因素的根本影响力依然不可回避。从高校辅导员在高校所开展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这个范畴而言,由于大学生这个群体自身价值观的不稳定性及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认识和评价的偏差等主观方面,一方面,大学生要求基于以上所述一、二和三会出现顺从或遵循的行为表现,而另一方面,又会由于大学生个体缺乏作为接受主体参与、配合相关活动的自觉意愿,也成为影响高校辅导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效性的重要因素。

三、改善高校辅导员工作有效性的路径

高校辅导员工作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根据上文分析,依照教育资源整合、教育方式运作、教育情境营造和教育价值探索四个方面提出建议:

(一)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

首先,拓展教育资源。思想政治教育的资源包括一切人力资源和内容资源,高校的辅导员首当其冲成为人力资中最重要的部分,然而却不限于此,而包括校园内外、直接和间接的教育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甚至“反面教员”,形成教育合力,避免将高校辅导员成为“孤军奋战”的“斗士”。其次,挖掘教育内容。教育内容资源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要与学生们的日常经验相结合,选取能与学生产生价值和思想共鸣的感性材料,发掘和组织日常生活中的“闪光点”,有针对性、有目的的去影响和缓解不良现象对学生思想的蚀化作用。虽然,思想政治教育的产出(效果)的衡量复杂或者说难以精确估算,但并不能因此而只计投入,不计产出,而导致重布置而轻落实,重形式而轻效果的恶性循环。

(二)教育方式的灵活把握

一定的教育内容必须通过一定的方法去体现,而且不同方法的效果也千差万别。思想政治教育是个人政治社会化的重要方式和途径。通过思想政治教育,个人逐步学习政治理论,掌握整治规范,获取政治经验与进行正常政治生活的能力,从而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角色。一是将直接的政治社会化与间接的政治社会化相结合,在涉及政治理论、观念方面,除了直接要求学习以外,更加结合重大事件、热点事件探求学生求知欲,根据求知需求而建立教育基础;而对一些非政治性的知识和经验方面,如团结、合作、诚信等品质教育方面,则要善于通过实践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体验和感受,避免炒冷饭,使处于敏感期的学生们产生心理抵触。二是将说理说服与事实说服相结合,从影响人的心理、情感和愿望到影响人们的思想,将有意识活动与无意识活动恰当运用,最终达到行动转变的作用。

(三)教育情境的创意营造

在教育过程中,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不顾对象实际情况和环境的变化,而机械运用某一种或者集中方式方法按部就班,则必然会导致低效甚至无效。而情境主要包括物理情境和心理情境两种。物理情境主要是指校园中的生活、学习和活动设施,这主要可以通过对校园中声、光、色的改变和设计而发生改变,如校园绿化面积、活动场所的美化、舒适化及校园生活设施的人性化改造等而获得学生发自内心的校园归属感和依恋感;心理情境主要是指学生个体和群体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心理状态的总和,表现为一定的风尚、价值观念、定势与规范。这种心理情景往往通过情绪的性质而表现出来,但并不同于社会情绪,缺乏稳定性,这种心理情境则一般为群体中占优势的比较稳定的心理情绪。就以上两种情境而言,前者在很多高校都在不同程度上获得了实现,硬件设施也在不断改善,为高校辅导员的工作和活动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但后者(心理情境)则在很多情况下感到很棘手,尤其是在面对集体舆论时,舆论作为一个不显眼的领导人,对其成员行为常常起到定向和约束的作用,不论正确、客观与否,都会成为高校辅导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重要影响因素,并在其中产生一种无形的影响力。因此,高校辅导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必要通过目标导向或明确或隐含的活动,通过声、光、色丰富的场地布置,兼具学生们自己参与的创意项目,才更容易获得积极的效果。

(四)教育价值的本质探索

从思想政治教育价值方面而言,高校辅导员的目标主要在于促进大学生个体的政治社会化,推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然而,面对现有利益分化和思想激荡的现实背景,多样性的要求与发展趋势日益明显的表现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各个方面,并增加了人们在思想和行为方面自主选择的空间和自由。然而同时,社会行为标准的单一化倾向,也正在导致人们行为选择的路径依赖日渐明显。社会倾向于用“金钱多寡”一种单一的标准来衡量成功与否,甚至用这种标准来衡量善恶,这种绝对市场主义意识形态对大学生们的心理结构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因此,一味追求获得大学生内心价值认同以期提升教育效果,可能导致的却是执行效果更大的不确定性,所谓的工作有效性的难度也必然以几何的速度增加。

    提高或改善高校辅导员工作有效性的根本路径还在于必须回归教育的本质,探求人的本质需求,力图在教育内容和核心教育理念上具有吸引力和彻底性。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务的根本,但是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这既不是迎合大学生的现有价值观,也不是墨守成规,将过时的理论和要求进行反复教化,而是要将真正开展反映大学生需求和心声的教育活动,顺利对接个人的社会生活经验,紧密勾连大学生的社会兴趣,才可能施教育于无声之中,化理论于无形之下。 (本文获2014年度全国高校辅导员优秀论文评选二等奖,作者为我校学生处高学敏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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