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高校发展研究动态2013年第1期

作者:; | 发布日期:2014-03-26
在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建设情况
新闻发布会上的发言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孙霄兵  20131128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各位高校的领导:
大家上午好!
推进高等学校章程建设,是教育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要求,深入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教育部对此一直高度重视。在经过了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广泛的民主参与和严格的程序要求后,教育部于1116日核准了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和华中师范大学等6所高校的章程。这是教育部第31号令《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教育部第一批核准的高校章程,标志着高校章程建设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对于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借此机会,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三方面的情况:
一、关于制定、核准首批高等学校章程的意义
首先,这标志着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按照《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规定,依章程自主管理是高等学校的法定权利。《教育规划纲要》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要求“加强章程建设。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从中外大学发展的历史与规律看,章程在现代大学的制度建设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制定章程已成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关键环节。章程是高等学校实现依法自主管理,实现科学发展、依法治校的必要条件,也是明确高等学校内外部权利义务关系,促进高校完善治理结构、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载体。此次,6所高校章程被核准,是探索实践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步骤。
第二,这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推动高等学校内涵式发展的重要步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等一系列改革要求。长期以来,教育部不断探索实践高校能够依法规范行使自主权,主管部门能够有效依法实施监管的制度与办法。通过章程科学界定政府与学校之间关系,在高校内部建立并完善自我发展、自我监督机制,是其中的重要举措。6所高校章程被依法核准后,对学校和学校的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方面都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尊重章程、按照章程办事、根据章程实施管理,要成为今后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和社会各方共同的观念和行为准则。
第三,标志着深化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完善高校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迈出了重要一步。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正面临着新的形势与任务。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促进高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按照这一要求,大学要更加注重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实现依法治理,提高管理的效益与水平,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培养创新型人才。章程是大学治理理念、制度的集中体现,是高校管理的基本准则,也是学校明确办学方向、突现办学特色的重要保障。因此,核准章程标志着学校的发展方向和定位,得到了主管部门、学校内外部的认同,有利于大学的稳定健康发展。
二、关于推进高校章程建设的进程
《教育规划纲要》颁布之后。教育部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深入总结有关高校章程制定实践的基础上,于201111月制定发布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高校章程制定的原则、内容、程序以及核准和监督中所涉及的主要问题、主要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办法》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高等学校的高度重视,高等学校积极开展了章程制定工作。此后,教育部及各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深入开展了《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积极指导高校开展章程制定工作。2012年,遴选了中国人民大学等12所高校作为章程建设试点学校。同时,结合转变职能、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整体要求,对章程建设的目标、程序等又作了进一步完善。此后,今天出席发布会的6所高校率先完成了章程的校内起草、广泛征求意见和审议程序,形成了章程核准稿报送我部核准。教育部依据《办法》,成立了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今年711日,核准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相关专家对6校章程进行评议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为有利于社会参与,我部于812日在网站上将6校章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后,经过反复修改,108日教育部第3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会同学校进行修改、确认,1116日袁贵仁部长签发高校章程核准书,核准了6所高校章程。
在章程起草核准过程中,我们始终把握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法律和国家规定,突出学校办学特色,促进和深化改革等核心要求,与6所高校深入交换并充分尊重学校的意见,不断积累经验,完善工作程序与要求,努力提高章程制定质量。可以说6所高校章程核准的过程,也是以制度程序推进教育改革创新的过程,为后续的高校章程建设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关于进一步推进章程建设的任务目标
高校章程建设和核准工作还是一件在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因此,第一批向教育部提出核准申请的6所高校起到了高等教育改革探索者的作用。他们的实践为此后其他高校开展章程建设提供了可贵经验,对于不断完善章程制定的程序,提高章程制定的质量,都是具有深远意义的第一步。
我们高校章程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随着我们对高等学校办学和管理规律认识深入,随着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方面对章程的地位、作用以及形势和内容的认识程度,还会不断深化。今年9,按照第23次直属高校咨询会精神的要求,我部发布了《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章程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其中明确了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章程建设的时间表和目标任务,表明了教育部全面推进高校章程建设工作的决心和部署。按照计划,进入国家“985工程”的高校要在20146月底前完成章程起草工作;211工程”高校要在2014年底前完成章程起草工作,所有高校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章程起草工作。
有的高校可能还根据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章程,在完成的时间上还会有一定的调整,但是基本的任务已经明确。
下一步,教育部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教育规划纲要》精神,全面推进部属高校及地方高校的章程建设;在高校制定章程、健全内部管理和自我监督机制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职能,进一步扩大高校自主权,切实推进高校依法治校、依章程自主管理,为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不懈努力。
首批六所高校章程正式获准颁布
中国大学步入“宪章”时代
2013-11-29  《中国教育报》
本报北京1128日讯(记者 高靓)今天上午,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和华中师范大学等6所高校拿到了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据悉,这是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核准的第一批高校章程,标志着我国高校章程建设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表示,推进高等学校章程建设,是教育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要求,深入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作用:
落实办学自主权的基础
高等学校章程被视为大学的“宪章”,上承国家法律法规,下启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从中外大学发展的历史与规律看,章程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早在2006年修订的《高等教育法》中,就将章程作为设立大学需提交的基本材料之一。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结束“无章可循”的历史,成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迫切要求。
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后,大学章程制定开始提速。2011年,教育部出台《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对高校章程制定的原则、内容、程序以及核准和监督等环节进行全面规范。2012年,中国人民大学等12所高校开始试点章程建设。2013年下半年,教育部对率先完成章程起草的6所高校启动核准程序,经过专家评议、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及反复修改,于近日签发。
孙霄兵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促进高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等一系列改革要求。大学章程的制定,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推动高等学校内涵式发展的重要步骤。
孙霄兵将高校章程的作用概括为五个方面:第一,有益于推进依法办学;第二,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形成新的治理结构,维护教师学生的权益,尊重学术权力;第三,有利于理顺学校内外部的权力,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第四,规范办学活动;第五,推进高等学校的管理和改革。
这些作用最终的指向,是“促进办学自主权的落实”。孙霄兵解释说:“办学自主权虽然有法律规定,但在实践当中会遇到比较复杂的情况。要想落实办学自主权,一方面需要教育行政部门简政放权,另一方面也需要学校有一个好的制度基础来实施这个自主权。”
内容:
紧扣建立现代大学制度
高校章程的核心就是要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此次6所高校颁布的章程是如何体现这一核心的呢?
记者注意到,6所高校的章程,内容、结构并不完全一样,条款从70多条到上百条不等。总体看来,各高校章程从校名、校歌、校址等基本信息,到党政领导、职能部门、教职工和学生等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与上级管理部门、其他社会单位的关系等都做了详细界定。社会高度关注的大学办学自主权、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如何界定等,也都有章可循。
突出学校主体地位,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是各高校章程的共同点之一。各校都旗帜鲜明地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作为基本制度予以坚持,并对党委领导、行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以及社会参与的职责和实现形式进行了制度安排。东华大学和华中师范大学还在章程中专门设置“举办者与学校”一章,明确界定举办者与学校的关系以及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教职工和学生的主体地位及其基本权益保障,是各高校章程的重要内容,均分别予以专章论述,回应了师生的合法、合理利益诉求,赋予其发展权、知情权、批评建议权等实体性权利,明确他们的申辩权、申诉权以及权利救济等程序性权利。东华大学、武汉理工大学等高校将人才培养放在章程的显著位置,突出以学生为中心的办学理念。
“教授治学”是近年来呼声较高的一项改革,也是各高校探索去行政化的重要突破口。此次核定的高校章程中,华中师范大学明确将“教授治学”写入其中,并进一步提高学术委员会的地位。其他高校也普遍就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进行了界定。东南大学副校长林萍华表示:“章程的制定具有实践性,针对现实问题,比如高校行政权力泛化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通过章程的制定,可以更好地梳理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
当前,大学功能日益扩展,与产业行业的联系日益紧密。通过章程的制定,高校与外部的关系也更加明确、规范。武汉理工大学校长张清杰告诉记者,该校由3所行业高校合并而成,但过去3个行业的理事会和高校的联系仅止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这次通过制定章程,学校明确规定理事会“对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提供支撑”的职责,打造学校内外部协同发展的纽带。在章程制定过程中,该校征求了140多家大型骨干企业主要领导的意见。
落实:
“照章办事”将成共同准则
“以往我们是凭一种朴素的自觉性去想应该怎么做,现在变成了章程怎么规定的,就必须怎么做。”谈到章程可能给大学带来的变化,东华大学校长徐明稚说,“作为校长,今后脑子里一定要有章程这根‘弦’。”
对于已经制定章程的各高校来说,如何保证章程不成为“挂在墙上的一纸空文”,是摆在面前的一个课题。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曹德明说:“今后将花一段时间在全校认真宣传、解读章程,从上到下形成依法治校、按章程办事的共识。”
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王利明表示,学校将重点抓好两个环节,一是以章程为指导,进一步清理全校各类规章制度,健全以学校章程为核心的规章制度体系;二是推进这个升级版的规章制度体系的执行和实施,狠抓落实,以此来推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体制的改革。
徐明稚则对章程的落实充满信心。他告诉记者:“高校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相对比较强,一旦有了章程,很多教师会来对照,不可能是一纸空文。”他认为,高校有着继承、创新、引领社会文化的责任,高等院校把依法治校做好,对社会起到应有的引领作用,国家层面的依法治国就可以逐步建设得更好。
孙霄兵指出,除了内部监督外,教育部也会按照章程要求来监督高校办学,今后教学评估、学校巡视将会以章程为标准展开。
按照计划,进入国家“985工程”的高校要在20146月底前完成章程起草工作;211工程”高校要在2014年底前完成章程起草工作,所有高校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章程起草工作。在高校制定章程、健全内部管理和自我监督机制的基础上,教育部将加快推进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职能,进一步扩大高校自主权,切实推进高校依法治校、依章程自主管理。
 
 
 
 
 
 
 
 
 
 
 
 
 
 
 
 
 
 
 
 
教育部核准首批6所高校章程
高校明确去行政化
2013-11-29  《北京青年报》
教育部首批核准了中国人民大学等6所高校的章程。教育部昨天为此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依章程自主管理是高校的法定权利,制定章程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关键环节。章程绝不是一纸空文,如果不按章程办事,会有各种纠错机制。按照计划,包括北大清华在内的所有985高校需于明年6月前完成章程制定,全国所有高校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于去年初出台,按照计划,首批制定章程的6所高校——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和华中师范大学于今年8月拿出了初稿,在经过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于近日获得教育部核准。
早在去年初《暂行办法》出台时,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就用“宪章”一词来说明高校章程的性质,表示“高校的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以章程明确界定与学校的关系,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在昨天的发布会上,孙霄兵再次强调,按照《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规定,依章程自主管理是高校的法定权利。有关专家认为,“政校分开”是各校章程中普遍的精髓所在,也是社会呼吁已久的“去行政化”的体现。
核心
人民大学明确校长7项职责
昨天颁布的首批制定章程的6所高校中,人民大学是唯一一所在京高校。北京青年报记者详细查阅了《中国人民大学章程(试行)》,发现章程共分序言、总则、学生、教职员工、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教学科研机构、财务资产和后勤、学校与社会、学校标识、附则10部分。其中比较引人关注的章节是明确规定了学校的8项办学自主权和校长的7项职责,其中广受社会关注的“去行政化”意味明显。
自主办学去行政化意味明确
章程规定的八项自主办学权包括:在招生方面,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在学科设置方面,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在教材建设方面,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此外,在海外交流、机构设置、财产自主管理等方面,也都做出较为详细规定。特别是在机构设置方面,章程指出,“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到,自主办学、去行政化的意味尤为明确。
校长主持办公会最后决定由本人“拍板”
章程的另一大亮点是规定了校长的七大职责或者说是对应的权力。包括方案实施权;审定制度权;推荐副校长人选权;聘任与解聘教师权;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权;校长办公会议决策权;其他重要事项决定权等。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对于校长的办公会决策权,章程特别做出了详细解释:“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4/5以上方可召开,会议决议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校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不正确的,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以由其本人最后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北青报记者发现,章程的去行政化还体现在有关学术委员会、人才培养委员会的“教授治校”的思路上。章程规定,人大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其职责包括“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审议推荐科研项目;维护学术道德”等。人才培养委员会负责指导招生、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组织建设、教学设施建设、教师教学培训和学生管理等工作。
学生另有九项权利
章程第二章“学生”规定了人大学生享有的9项权利,例如“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以及6项义务,例如“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中国人民大学章程
序 言
中国人民大学前身是1937年成立的陕北公学,以及后来的华北联合大学和华北大学。1949121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十一次政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的建议,通过了《关于成立中国人民大学的决定》。1950103日,以华北大学为基础合并组建的中国人民大学举行开学典礼,成为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所新型正规大学。1954年,被确定为以社会科学为主的综合大学和首批全国重点大学;1960年,被中央确定为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2001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以“人民、人本、人文”为理念,以“实事求是”为校训,以“立学为民、治学报国”为办学宗旨,以“人民满意、世界一流”大学为建设目标,以“主干的文科、精干的理工科”为学科特色,以“国民表率、社会栋梁”为人才培养目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中国人民大学(英文名称为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简称RUC)
学校法定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学校设有中关村校区、通州校区、老校区和苏州校区,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由国家设立,是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并由教育部与北京市共建的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学 
第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和研究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十九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六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党员理论学习,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在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
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4/5以上方可召开。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重大议题或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采取票决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二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校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
()组织有关学校招生、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管理运行的各项工作,审定相关规章制度;
()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
()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4/5以上方可召开,会议决议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校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不正确的,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以由其本人最后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置人才培养委员会,由人才培养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人才培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研究人才培养方面的突出问题、重大趋势,并提出决策咨询建议;
()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审定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制度设计和重要表彰、处分方案;
()指导招生、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组织建设、教学设施建设、教师教学培训和学生管理等工作;
()听取和审议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其他需要人才培养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人才培养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并依据相关规定和章程组建、运行。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讨论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
()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审议学校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负责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
()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三十四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审议学校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工作的咨议机构,依据其章程就学校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参考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学校董事会是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中国人民大学发展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咨议机构,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学校办学资金,为学校非行政常设机构。
第三十八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委和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
第四十一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学系、系级研究机构、院属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四十四条 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四十五条 学院党委(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一般由院长主持。
第四十八条 学院设立以教授为主的人才培养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 校属研究机构是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校直属机构。校属研究机构的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校长任命或聘任。
 
 
第六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五十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完善学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监督管理学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经费、国有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的使用绩效。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五十三条 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后勤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及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开展非学历教育及培训以不影响学历教育为前提。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支援。
第六十四条 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五条 中国人民大学校友包括在中国人民大学(含原中国人民大学一分校、二分校)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六条 中国人民大学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学校建立校友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校友事务实行专人管理,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标识主要包括学校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圆形篆书人字徽标,以“人大红”为标准色,以三个并列的篆书“人”字图形为基础,寓意“人民、人本、人文”;下方有“1937”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中国人民大学”的英文大写,下方是中国人民大学第一任校长吴玉章题写的校名。
学校徽章为印有学校徽志的圆形证章和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旗分为主旗和副旗。主旗为“人大红”色长方形旗帜,副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均印有学校徽志、吴玉章题写的校名以及学校英文大写的标准组合。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歌是《中国人民大学之歌》。
第七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103日。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网址是http://www.ruc.edu.cn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最终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教育部核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武汉理工大学章程
 
 
武汉理工大学经国务院批准,于2000527日由原武汉工业大学、武汉交通科技大学、武汉汽车工业大学合并组建,是被列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
武汉工业大学起源于1948年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东北军区军工部工业专门学校,历经调整、合并等演进和发展,1985年更名为武汉工业大学。1978年被国务院列为全国重点大学,1996年被确定为国家首批“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1998年由原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所属划转为教育部主管。
武汉交通科技大学起源于1946年的国立海事职业学校,历经调整、合并等演进和发展,1993年更名为武汉交通科技大学,隶属原交通部。
武汉汽车工业大学起源于1958年的武汉工学院,历经调整、合并等演进和发展,1995年更名为武汉汽车工业大学,隶属原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保障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章程。
第二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根本制度。
第三条 学校由中央人民政府举办,中央人民政府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校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高等教育事业单位法人,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主要职能,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依法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领导、管理、监督与考核,履行办学职责。
第五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武汉理工大学,英文名称为Wuh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中文缩写:武汉理工,英文缩写:WUT;学校网址为:http://www.whut.edu.cn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22号。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建设让人民满意,让世人仰慕的优秀大学”为崇高的大学理想,努力实现整体水平国内一流、部分学科水平国际一流的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奋斗目标。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学术至上”的办学理念,学校校训是“厚德博学,追求卓越”。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七条 学校把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坚持 “卓越教育、卓越人才、卓越人生”的教育理念,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全日制在校生保持适度规模,按照国际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目标要求,逐步提高研究生和留学生比例。学校根据政策规定、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规模。
()根据社会需求,适当开展各种层次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
第八条 学校学科设置以工学为主,协同发展理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文学、法学和教育学等其他学科。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结合学校战略规划、办学定位和学科专业发展,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学科设置、调整需经学院()教授会和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专业设置、调整需经学院()教授会论证和教学分委员会评议,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九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的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育人观,培养“适应能力强、实干精神强、创新意识强”和具有卓越追求与卓越能力的卓越人才。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建立和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开展师资队伍建设,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培育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把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教师评价的首要依据。建立健全教师激励机制,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十四条 学校开展教学实验室与校内外实践基地建设,将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开展协同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完善教学形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面向国际,开放办学,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利用国际优质资源开展高水平国际合作办学,引进和联合培养高端智力人才,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十七条 学校为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终身教育。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业证书颁发条件,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根据完成学业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位授予办法,依法对符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可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九条 学校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均为非义务教育,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向各类学生、学员收取学费。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二十条 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学校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一条 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提倡学术自由。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开展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研究,开展高水平的科研基地和创新团队建设,注重科研人才的培养,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鼓励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促进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改革科技体制,建立多学科融合、多团队协作、多技术集成的科技协同创新机制,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和条件。
()加强前瞻性、基础性、战略性科学研究,鼓励和促进关键领域的原始创新。
()加强科技创新团队建设与科研领军人才和科研后备队伍的培养,提升持续创新能力。
()加强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基地以及与行业、企业共建基地建设,为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提供支撑平台。
()坚持面向科技前沿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建设高水平国际合作研究平台,拓展国际交流的深度与广度,提升国际合作的水平和层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加强和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激发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充分发挥智囊团和思想库作用,坚持用先进思想和文化,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协同创新,开展合作共建,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为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及建材建工、交通、汽车三大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面向生产实践的需要,为行业升级、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提供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提升在职人员素质,服务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发展。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宗旨,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设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以大学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
第三十条 学校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第三十一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民主办学,开展法制教育,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维护教育公平正义。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校领导体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武汉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支持校长依法开展工作,保证学校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负责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升党员素质,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民主党派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产生。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的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校长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由教育部任命。
学校设副校长和校长助理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副校长按规定程序产生,协助校长分管学校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教风学风建设、思想品德教育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校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指定的副校长代行校长职责。
第二节 学校决策机制
第三十六条 学校通过学校党委全委会议、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书记办公会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十七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学校每学期召开一次党委全委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学校党委全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议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党委常委会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党委常委根据学校工作分工,对党委常委会负责。
党委常委会议一般每两个教学周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由党委书记临时组织召开。
党委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
党委常委会议根据学校党委工作安排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充分发扬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十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领导贯彻学校党委和党委常委会精神,对重要行政事项研究和决策的工作会议,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校长办公会成员由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校长助理、校长办公室主任等组成,党委副书记根据需要参加会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一般每两个教学周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副校长临时组织召开。
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安排议题,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决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第四十一条 书记办公会是学校党组织处理党务工作、对有关事项研究和决策的工作会议。书记办公会由党委书记主持。
书记办公会成员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负责人和专职纪委副书记等组成,其他党委常委可根据需要参加会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书记办公会根据学校党务工作安排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武汉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开展党纪和廉洁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协调学校反腐倡廉工作,检查、处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 组织结构
第四十三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附属单位四类组成。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由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包括学院()和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院所,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其他内部组织机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
()根据学校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职能部门,承担校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置直属单位,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根据生活服务需要设置附属单位,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第四节 二级单位管理体制与机制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实验室、中心、所)两级管理体制。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根据需要自主设置系、所、室等学术组织,享有组织办学活动、人事管理和资源配置等权利。
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单位等,参照学院的管理模式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学科研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对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教学科研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正、副院长(主任)、党委(党总支)正、副书记组成。党委(党总支)办公室主任(秘书)和行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教学与科研工作、学科建设与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由院长(主任)主持,党务与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学生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等议题由书记主持。
第四十八条 教学科研单位设院长(主任)一人,院长(主任)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
设副院长(副主任)若干人,协助院长(主任)履行职责。
院长(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工作。
院长(主任)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主持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组织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负责本单位的人才培养工作;
()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负责本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
()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教学科研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全面负责本单位党委(党总支)的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等工作。
教学科研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的决议,为本单位贯彻落实学校行政决定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负责本单位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五十条 教学科研单位成立教授会。教授会作为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由四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根据教授会章程,行使学科专业建设、教师评聘、学术评价、教学指导等事项的评议职能。
教授会由教授会主任主持。
教授会主任由教授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五十一条 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院长(主任)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五十二条 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实行行政负责人负责制,党组织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党务工作并参与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决策。
第五十三条 党政职能部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
 
 
 
 
第五节 学术组织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水平高、学术思想活跃并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优秀专家学者担任,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章程组织运行、履行职责、开展活动。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术分委员会推选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术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领导学校学术发展,审议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评定学术价值和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负责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或受学校委托,对相关事项进行论证并接受咨询。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临时组织召开。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和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学位授予办法,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以及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负责研究生培养方案审定和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教学科研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与教学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授代表组成。教学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教学委员会是研究、指导、接受咨询、审议和决策学校教学工作的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审议学校教学发展规划、教学经费预算和教学改革措施等重要事项,审议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教学管理制度,评审各类重大教学项目。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院士、教授代表、各教学科研单位院长(主任)、具有正高级技术职务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负责审定教授(研究员)职务,评审、评议或推荐其他专业技术系列高级职务。
第六节   民主管理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则,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 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校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校内其他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校咨询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机构。负责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咨询委员由学校担任市级以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教师、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知名人士、学生代表、学校离任的主要领导和现任的学校主要领导、政府部门代表、杰出校友代表、理事单位代表等组成。咨询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
学校咨询委员会依据咨询委员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专职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应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坚定的职业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六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保障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流动;
()就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七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二节 人事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健全公开招聘制度、竞聘上岗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开展人事管理和人力资源配置工作。
第六十九条 学校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具有国际影响的科学家,造就学科领军人物和教学名师,培育优秀青年学者,建设技术支撑队伍。
学校自主聘任兼职教师。
第七十条 学校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依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工勤技能人员实行技能等级制度。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进行有计划地培养与培训,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稳步提高教职工收入。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用、分配、评先评优和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节 权益保障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以校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工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五章 学 生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七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七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依据学校规定自主选择专业和课程;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参加各类学术活动;
()依法依规参加社会服务,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和助学贷款;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或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偿还贷学金的义务;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条 学员是指依照协议在学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校与学员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二节 管理与服务
第八十一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己任,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开展“责任、诚信、成才”教育,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培养学生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品行。
第八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生学年综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学生评先评优和进行奖励的依据。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学校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八十四条 学校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贷、助、补、减等方式予以资助。
第八十五条 学校关怀学生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以及创业、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八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课外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三节 权益保障
第八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八十八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申诉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六章  投入与保障
 
第一节 经费来源
第八十九条 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
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九十条 学校接受政府财政拨款和补助性收入以及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
第九十一条 学校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教育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投资收益等渠道获取办学经费。
第九十二条 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用于学校的办学活动。
 
第二节  财务管理
第九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财务信息公开与绩效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审计与监察制度等管理制度,强化财务运行管理,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九十四条 学校开展节约型学校建设,开源节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教学和科技创新的投入。
第九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自我约束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的财务考核与监管体系,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节   资产管理
第九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九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资产使用成本分担机制和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
第九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对外投资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履行投资者义务,保障投资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四节  保障体系
第九十九条 学校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后勤保障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教学服务,为科研服务,为教职工和学生服务。
第一百条 学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信息化建设、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技术现代化建设、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的需求。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一节  社会支持与监督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中央政府部门、地方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等的合作,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和国内有关教育或科研的联盟和合作组织,广泛开展协同合作,促进学校与社会发展。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的监督体系和问责机制,依法接受政府、社会、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理事会是学校联合相关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建材建工、交通和汽车等行业大型骨干企业和事业单位组成的非法人民间组织。
第一百零七条 理事会是凝聚行业资源、开展社会交流的桥梁与纽带。学校与理事单位之间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促进学校与建材建工、交通和汽车等行业的密切联系,共同为国民经济、教育事业和行业发展服务。
第一百零八条 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节   校友会
第一百零九条 校友会是学校和校友发起设立、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一百一十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工作或曾被学校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社会人士。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发挥校友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帮助。
学校鼓励校友关心学校发展、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
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联谊组织,在学校校友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活动。
第一百一十二条 校友会依据国家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节   基金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学校设立,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是学校接受社会组织和社会人士捐赠的主体。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一百一十五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一百一十六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接受税务、财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财务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八章  校旗、校标、校徽和校庆日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红色,校名字体为黄色,校名位于校旗中间区域。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学校校标为圆形,由学校名称和图案组成。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校校徽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一百二十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527日为校庆日。 
 
 
第九章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由举办者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章程草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党委讨论审定。章程草案经讨论审定后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校长签发,报教育部核准。经教育部核准后,学校予以发布。
第一百二十三条 章程如需修订,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同意后修订。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长办公会提议,经学校党委同意后修订。
章程修订案的审核程序依据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障本章程实施。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