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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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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财经大学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为加强办公用房的管理,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以满足办公需要为原则,合理配置办公用房,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和《云南财经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办公用房分配原则:统筹调整,相对集中,定额配给。
第二条  学校办公用房实施两级管理。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的管理办法及办公用房的调配,并监督各单位执行管理规定情况。各单位在执行学校有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同时,应制订相应的本单位用房管理办法,负责内部用房的调配和管理,并将本单位用房管理办法和使用情况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办公用房是指各单位为开展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所使用的办公用房。包括:公共服务用房(档案资料室、会议室、教研室和研究室等用房)及办公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面积指“使用面积”,不包括学校层面管理的会议室、档案室、收发室、文印室、主机房、仓库,以及门厅、公共营业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工勤人员用房等公共面积。各楼房已有的配电室、水泵房、值班室的面积不计入各单位的用房面积。经学校确认批准的机关职能部门及教辅单位的服务大厅、档案室、资料室、试卷保密室、文印室、主机房等公用房不纳入各单位办公用房面积核算。经学校发文批准挂靠各单位的研究会、研究所、基地、中心等,其办公用房面积不纳入单位办公用房面积核算。计量单位为平方米(m2)。
第五条  学校对各单位的办公用房,按照“定额配给,按标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
各单位用房超出定额的部分,学校予以收回,确有特殊需要,必须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留用。各单位实际用房面积没有达到定额用房面积标准的,学校将根据实际需要及房源情况逐步调整解决。
第六条  学校按定额将办公用房分配到各单位。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分配使用方案,确保本单位办公用房达到最大使用效率。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将办公用房挪作它用,否则学校予以收回。
第七条办公用房定额配置标准、计算办法。
根据人事处提供的各单位编制数(或者实际人数),按人均标准(正厅30㎡、副厅24㎡、正处18㎡、副处12㎡、其他9㎡)计算确定。
第八条  各单位定额用房面积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机构调整及人事处提供的编制数(或者实际人数)适时核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O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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