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云南财经大学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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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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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建设,有效实施党内监督,改进作风,增强团结,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有效地贯彻执行,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云南财经大学委员会工作制度》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内民主生活会以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改进工作、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党内民主生活会适用于学校党委、各院(部)和单位党委(总支、直属支部)民主生活会,以及各党支部民主生活会。 

第四条 党内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遇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必须报告上级党组织同意。召开日期和议题,应提前五天报告上级党组织,以便上级组织派人参加;并提前通知到参加会议的人员,以便参加会议的人员作好准备。 

第五条 参加学校党委民主生活会的人员为:党委委员。除上级组织派员参加民主生活会外,非中共党员校领导和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统战部、宣传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院(部)、单位党委(总支、直属支部)民主生活会参加人员为:院(部)、单位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委员,非中共党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 

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参加人员为:全体党员。 

党委委员(总支、直属支部委员)要坚持过好党委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双重民主生活会。 

学校党委委员还应参加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党内民主生活会。 

第六条 党内民主生活会的内容可根据上级指示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应围绕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二)贯彻民主集中制、分工负责、协作共事,讲政治、讲干事、讲团结的情况。 

(三)贯彻落实各级党组织确定的目标、任务的情况。 

(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 

(五)在改进工作作风,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为广大师生员工办实事、谋利益的情况。 

(六)其他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七)上级确定的议题。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带头批评和自我批评,引导班子成员之间针对突出问题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八条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开门见山,谈思想、谈问题,对群众所提意见和个人查找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自我批评。 

第九条 开展批评时要逐个提出批评意见,指出不足,提出改进的建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要实事求是,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做到与人为善。 

第十条 发扬党内民主,对于思想上、理论上的不同认识,要采取摆事实、讲道理、民主讨论的办法求得解决,决不能采取压服的办法。 

第十一条 正确对待批评,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搞无原则的纠缠,不搞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党内民主生活会召开前的准备工作程序 

(一)确定中心议题。根据上级党组织关于党内民主生活会的要求,联系本单位的实际,确定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和需要解决的一、二个突出问题。 

(二)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个别谈心,以及民主评议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三)发出会议通知。应提前将确定的会期报告上级党组织,并及时通知到有关人员,做好开会准备。 

(四)作好发言准备。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的党员根据议题,对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上级组织的要求,认真做好个人发言准备。领导成员之间应事先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第十三条 党内民主生活会召开程序 

(一)党内民主生活会由党委(总支、直属支部)、支部书记主持。主持人负责说明本次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内容,并提出具体要求。 

(二)学习上级有关文件。 

(三)通报党内外群众意见。 

(四)主持人和出席人员应根据重点议题向会议提交书面汇报材料,并认真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开展积极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因故缺席的人员应提交书面发言,委托发言,会议的情况及批评意见会后应转告缺席人员。 

(五)主持人进行归纳总结,并研究会议上提出的而又能当场解决的问题。 

(六)请参加会议的上级组织领导或代表讲话。 

第十四条 党内民主生活会后落实阶段的程序 

(一)制订整改措施。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制订好整改措施,并由分工领导干部具体负责落实,主要领导加强检查督促。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需上级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报告;属于违反党纪国法的,应分别交纪委、监察或司法部门查处。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重要问题,党组织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报告的,应追究民主生活会主持人或召集人的责任。 

(二)及时汇报。党内民主生活会情况和解决的主要问题,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用书面形式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三)及时反馈。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将党内民主生活会的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向党内外群众反馈,以便取得群众的监督和帮助。 

第十五条 对于无故不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的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应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民主生活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院(部)、单位党委(总支、直属支部)民主生活会由院(部)、单位办公室负责组织,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由支部书记负责组织,会议材料会后应分级统一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切实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对于违反党内民主生活会规定侵害党员权利的,由学校纪委负责办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