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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内临时摆摊设点管理办法

作者: | 发布日期:2013-06-11

    为整治校园秩序,优化育人环境,创建平安、文明校园,根据《云南财经大学校园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学校将校园内临时摆摊设点管理纳入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内容,由保卫处负责。

    二、校园区域内原则上不允许摆摊设点,确需摆摊设点的须经保卫处审批同意后方可临时设点。

    三、审批程序。申请摆摊设点的单位或个人,应向保卫处管理的各片区保卫科报告,经审核后申领《云南财经大学摆摊设点申请表》(从保卫处网站下载):

   (一)学生社团由于学校内活动需摆摊设点,先书面上报校团委审批,经校团委同意后送保卫处审核备案。

   (二)学生个人在校内通过开展商业活动进行勤工助学的,必须事前取得所在学院和学生处的书面同意,报保卫处审批。

   (三) 校外社会单位或个人的有偿商业活动,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情况下,经保卫处审批后,针对师生的需求可适当有序的摆放,视活动情况由保卫处收取适当占地管理费,同时开据正式发票后上缴学校。

   (四) 校园内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商户,禁止在合同规定的经营场地外从事摆摊设点活动。

    四、申请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和交通秩序,不得损害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五、设摊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出现以下情况,保卫处有权予以取缔:

   (一) 设摊内容与申请内容不符,或擅自改变设摊地点或时间的;

   (二) 组织者不采取安全、保洁等措施,造成现场秩序混乱或环境卫生脏乱差的;

   (三) 设摊活动直接影响教学、科研、工作、生活和交通秩序的;

    六、未经审批程序擅自摆设的摊点一律予以取缔;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保卫处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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