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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第二次自评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3-01
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第二次自评工作的通知
校属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及学位授权点: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6号)精神,按照学校《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方案》(校研发〔2015〕6号)和《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实施细则》(校研发〔2015〕9号)要求,学校将组织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第二次自评(期末自评)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实施细则》(校研发〔2015〕9号),结合学校近两年来开展的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等工作,列入此次合格评估的学位授权点共14个,包括:一级学科博士点3个、一级学科硕士点6个、专业学位硕士点5个。具体评估名单及其负责人见表一。 表一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负责人安排表
注:原计划参与评估的伦理学、农业经济管理2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按照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有关规定,已申请主动撤销,故不列入此表。
二、时间和工作安排 (一)2018年3月,各学位授权点结合2015年合格评估第一次自评的总结报告,理清学科队伍及成果,收集、整理相关数据和资料,完成《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评分表》(附件1-1)自评分,撰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附件2),签章后一式3份并电子版于4月3日前交学校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4月13日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位授权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检查和初审。 (三)4月20日前,通过领导小组办公室材料初审的学位授权点,应主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评估方式,填报《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第二次自评工作计划表》(附件3)。学校鼓励学位授权点自主采取国际评估或质量认证等方式。如采取国内同行专家评估的方式,学位授权点应预先提出评审专家建议名单(要求6—8人,注明姓名、单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等信息),以及召开评审会议的计划时间和地点。 (四)4月底—6月下旬,采取国内同行专家评估方式的学位授权点接受学校组织的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学位授权点的建议,拟定专家名单、时间和地点,并及时反馈给各学位授权点。各学位授权点须按照既定要求承办专家评审会议,若预定事项发生变化,应至少提前三天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确定。专家评审会议结束后,各学位授权点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自我评估结果,自我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五)7月上旬,各学位授权点根据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结合评估专家评价结果和改进意见,进一步完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汇总填写《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评分与专家意见汇总表》(附件1-2)。将最终修订稿电子版及纸质签章文本一式3份,同时附一套《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评分表》(附件1-1)和《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专家评审决议》(附件1-3)的复印件(须专家签字,原件均由学院留存备查),于7月15日前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 (六)9—10月,学校根据各学位授权点的自评结果,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按照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有关规定,提出调整或撤销部分学位授权点的意见,并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七)10—11月,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学校关于学位授权点调整或撤销的意见,填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等材料,汇同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一并在“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八)2019年,迎接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根据学位〔2014〕16号文件,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的学位授权点随机抽评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未获得博士学位授权的硕士学位授权点随机抽评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三、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学位授权点自评工作要求 1.《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应对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撰写,把学位授权点目标定位、研究方向、师资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资源配置、制度建设等纳入评估内容。各学位授权点在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自评分工作时,应结合自身实际,提出评估指标体系中各项评估指标的评分标准和理由,并在《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中作相应解释说明。 2.各学位授权点的评估标准须确保达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试行)》(附件4)。学术学位授权点不得低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颁布的《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基本条件》(附件5)、《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基本条件》(附件6),专业学位授权点不得低于《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附件7)。 3.各学位授权点的师资队伍指的是目前归属本学科的在职人员,且同一人员不得在不同学术学位点或不同专业学位点之间重复。各学位授权点应严格按照学校于2017年上半年拟定并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现有学位授权点学术队伍名单》(附件8-1、8-2)梳理师资队伍,若本学位授权点部分人员名单确需调整,须及时向研究生部报备,经审核通过方可调整。 4.学术成果应以学术队伍归口归口情况为依据,归口到相应的学位授权点。同一成果不得在不同学术学位授权点或不同专业学位授权点重复填写。各学位授权点涉及的学术成果应署名云南财经大学,引进人员在调入学校之前署名其他单位的成果不予统计。 5.各学位授权点对研究生学位授予标准的阐述,应结合《云南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须符合《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或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文件对各学位授权点的要求。 6.各学位授权点结合自评结果和专家意见,拟定的进一步整改方案,应切实可行,建设目标应具体、量化、利于考核。 7.本次评估的各项内容须是各学位授权点近5年来的情况,统计时间以本报告撰写时间为截止时间,往前推算5年为起始时间,即 (二)学位授权点筹办专家评审会议的要求 1.专家聘请:各学位授权点的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人。评估专家一般应是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较高的研究生导师。专业学位授权点评估专家应包括行业专家。 2.专家沟通:事先与评估专家进行充分沟通,向专家说明学校的办学目标、人才培养质量标准、评估目的、评估方式、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等,听取专家对评估工作安排的意见。 3.材料组织:评估材料应提前发送专家,根据专家意见,补充完善自评材料。评审会议时,应陈列相关备查支撑材料,并确保评审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人手一份自评材料和相关文件。 四、其他事项 1.本次评估工作所需要的相关评估业务费用,由学校统一安排(原则上仅限评估专家咨询费,且每个学位授权点总额限1万元),纳入学校学科与学位授权点建设工作经费管理。报销时,先由学院(学位授权点)负责人审核签字,经研究生部审批后,从研究生部“学科与学位点建设工作经费”(财务经费代码:42129310011)中列支。 2.各学位授权点应结合自评结果、本学科发展规划与建设目标,积极申请各级各类学科建设项目支持,探索学科建设长效机制。
附件:1-1.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评分表) 1-3.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专家评审决议(样表) 2.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提纲 3.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第二次自评工作计划表 4.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试行) 5.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基本条件 6.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基本条件 7.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 8-1.现有学位授权点(一级学科)学术队伍名单 8-2.现有学位授权点(专业学位)队伍名单 (点击下载以上附件)
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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